公安机关也可根据应聘人的报告内容和应聘工作岗位,如若不适宜的,可以对聘用单位出具不建议录用的书面建议书。
参见姜玉梅:《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页。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胎儿的母体外独立存活能力为重要起点不同,德国宪法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个人(个体)之生命存在,始于受精后的第14天,在子宫内孕育的生命,属受宪法生命权保护之独立法益,孕育生命是一个持续性过程,无法准确将个人生命的不同孕育阶段割裂开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个人和夫妻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已通过缔结国际公约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对上述国际通行的生育权观念予以肯认[5]。而自治与自决乃是人格自由发展、自我型塑之核心,亦成为宪法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美国宪法上生育自由的保障,经历了一个将生育自由纳入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最终纳入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发展过程。这种研究进路仍然停留在立法论的基础上,忽视了宪法实施的精髓在于宪法解释,即通过宪法适用于具体情形对其条文的解释,乃是赋予宪法活力的根本路径。
其要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妇女在怀孕以后具有堕胎自由,这两份判决均强调,对孕妇堕胎自由的保护,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自由概念的涵盖范围,这项自由涉及人在一生中可能作出的最秘密和私人的抉择。如果隐私权具有任何意义,它必然是个人权利,不论结婚还是单身。但通常情况下,更为适当的方式是将强制性欧盟次级法律规定(Sekund?rrecht),比如上文提到的《服务业指令》[69]的规定,吸纳进《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当中。
三、法典化的内容和特征 《联邦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既包含了程序规定,也包含了实体规定。比如,在缺乏信息告知、不给予相对人阅卷和听证权利的情况下,通常不可能做出一个合法的行政决定。[44]并且,在溯及既往撤销或者撤回给付行政行为的情形中,添加了返还请求权和利息请求权的一般规定。而例如《联邦污染防治法》(BImSchG)第15条第2款[57]规定的行政许可豁免程序本身并不直接左右许可决定的做出,而是有助于澄清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在行政机关通知申请者该变动不需要额外的许可或者行政机关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届满而没有表态的,申请者可以执行该项改变。[44]以前这种撤回是在预算法中予以规定。
[104]至于今后能否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纳入详细的行政复议程序,至少目前还看不到任何希望。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保守信息秘密的法律义务还存在于《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及其他数量众多的特别保密规范[85]当中。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接收方设立了传输渠道,那么电子文件的传输就是被允许的。[91]此外,8国集团(G8)还曾在2013年发表了一份公开数据宪章(Open Data Charta),[92]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一些联邦州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方式公布行政行为的决定要事先取得相对人的同意。[97]但是联邦立法者目前打算针对税收行政活动在《税收通则》中引入一条新的规定,根据这项新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现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力活动将被全自动做出的征税决定所取代。[54] Grundlegend bereits Wahl, NVwZ 2002,1192 ff.; ferner wegweisend Burgi/Durner(前引书),49 ff.;109 ff. Vgl. auch Schmitz, in: Stelkens/Bonk/Sachs(前引书),§1 Rn.275,275b;§9 Rn.88。在本届联邦议会立法周期内,可以预见的行政程序方面立法是在《税收通则》内行政程序的条款中引入全自动的征税程序。
同时,自动程序不得限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履行事实调查义务的活动以及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行使。[98]该立法的议案目前已经获得了联邦政府内阁决定[99]的批准。
但是,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规则漏洞越来越难以适应法律实践的发展。至于此处的裁量决定是否属于预定裁量(intendiertes Ermessen)[32]——即依预定裁量的特征,不予听证决定无需详细告知决定理由,[33]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中因特殊情形不成立而免除裁量权衡——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普遍承认。
[80] Vgl.(auch zum Folgenden) den überblick von Ehlers/Vorbeck, JURA 2013,1124 ff.; Ehlers, in: ders./Pünder(前引书),§1 Rn.77 ff。[43]1949年5月23日公布的德国《基本法》(BGBl.I,1)迄今已经修改了60次,自《联邦行政程序法》生效之后,《基本法》也已经修改了26次之多。[59] Vgl. dazu Beirat Verwaltungsver fahrensrecht beim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NVwZ 2002,834 f.;sowie Schmitz, NVwZ 2000,1238(1240 f.); ders., DVBl.2005,17(22 f.); Ziekow, FS K?nig,303 ff.; Stelkens, DieVerwaltung 37(2004),193 ff. [60] N?her dazu die Beitr?ge von Schuppert und Ziekow in: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Hrsg.), Verwaltungskooperationsrecht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2001. Zum Bund-L?nder-Musterentwurf für einen Kooperationsvertrag vgl. Schmitz, in: Stelkens/Bonk/Sachs (前引书),§ 1 Rn. 275; krit. Gurlit in: Ehlers/Pünder (前 引书) , § 29 Rn. 8。鉴于目前所有的联邦州——包括东西德统一之后并入的新的各联邦州——都已经制定了本州的《行政程序法》,所以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对象已经仅局限于联邦行政机关。作者简介:迪尔克·埃勒斯,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31]根据行政法院的这一观点可以推断出,拒绝做出授益行政行为的决定并未被包含在干涉行为范围内。
摘要和关键词为译者所加。[8]在这种背景之下,经过多方的推动和历经数年的立法咨询,最终促成了联邦层面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
[89] 根据《联邦电子政务法》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有义务设立电子数据传输的渠道。[43]而且,其中大多数的修改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因此,立法者应当通过完善《联邦行政程序法》在信息法方面的规范体系来实现法律清理(Rechtsbereinigung)及法律统一(Rechtsvereinheitlichung)的任务。[74] (二)信息行政 行政活动本质上依赖于对信息的加工处理。
[48]为履行欧盟法上的法律转化义务,德国通过在2008年生效的第四部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业指令》在商业法中的转化法律以及其他一些国内法律规定,将该欧盟指令的内容转化为德国本国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尽管通常以成员国代表共同协作形式[63]实现的欧盟自主行政范围在不断地扩张,但是原则上,欧盟法中的行政执行性活动由各成员国国内的行政机关承担,所执行的法律不仅包括转化后的各成员国国内法,而且还包括可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如果做出的决定是羁束行为,原则上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撤销该行为,因为该行为在其法律效果上无论如何只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即不存在法律结果上的选择性。以及最为重要的,同样是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行政程序法》(VwVfG),[11]该法原则上适用于(除上述两种类型外)其余的行政活动,在出现争议时,通常由普通行政法院负责审理。
同时,按照联邦行政法院的观点,尽管对其仍存有争议,[30]干涉行为仅仅在相对人的现状(通过行政行为)呈现负变化状态时始得成立。此外,倘若正如欧洲议会所透露的信息那样,[73](未来)对欧盟法中有关行政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予以法典化,则该法典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内法产生重要的反作用效果,很有可能促使各成员国在国内法的层面也将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制度、原则和规则予以法典化,比如在德国可能将其纳入到《联邦行政程序法》中。
六、个别具体问题 基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所有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继续发展有关的问题不可能在本文中逐一进行分析。[88] Vgl. allgemein dazu den European Government Action Plan 2011-2012 der EU-Kommission. Ferner z.B. Art.8 III RL 2006/123/EG; Art.34 RL 2006/123/EG. [89] Vgl. Ar t.1 des Gesetzes zur F?rderung der elektronischen Ver waltung sowie zur ?nderung weitererVorschriften, BGBl.2013 I,2749. N?her zum EGovG Prell, NVwZ 2013,1514 ff.; Müller-Terpitz/Rauchhaus, MMR2013,10 ff.; Ro?nagel, NJW 2013,2710 ff. [90] Vgl. § 2 I EGovG (dazu Schulz/Brackmann, NdsVBl. 2014, 303 ff.); zur elektronischen Aktenführung § 6 EGovG (vgl. auch Berlit, NVwZ 201 5, 1 97 ff.), zur Akteneinsicht § 8 EGovG, zu den elektronischen Bezahlm?glichkeiten § 4 EGovG. [91] Vgl. S?chsEGovG vom 9.7.2014(GVBl.2014,398); EGovG SH vom 8. Juli 2009(GVBl.2009,398). In denmeisten L?ndern liegt bisher erst ein Gesetzesentwurf für ein E-Government-Gesetz vor. [92] N?her dazu Beyer-Katzenberger, D?V 2014,144 ff. [93]关于《汉堡透明法》的内容参见:GVBI Hmb 2012,271。
在这一阶段的法律实践当中,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于适用一般法律原则(allgemeine Rechtsgrunds?tze),[6]这些一般法律原则最初源于与行政实践活动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的朴素正义观念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1个联邦州制定了本州内的相应法律,只有巴登—符腾堡州、巴伐利亚州、黑森州、下萨克森州以及萨克森州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
[22] 最后,须原则上针对该法第9条规定的行政程序,即指作出行政行为或者缔结行政合同的程序。[100] (四)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虽然是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目性进行审查的活动,但其首先[101]仍然是一种行政程序,或者对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来说是第二次行政程序。其次,行政复议才被视为是《联邦行政法院法》(VwGO)第42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事实裁决的前提条件。报备程序同样适用于营业场所搬迁、商业经营活动内容改变,或者因经营范围扩大而经营超出登记形式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107]与本文此处类似的观点参见:Kopp/Ramsauer(前引书),§79 Rn.5 b,6; Steinbei?-Winkelmann, NVwZ2009,686 ff.; a.A. Sch?nenbroicher, NVwZ 2009,1144 ff。[71] 在其他更多的情况下,倘若能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范澄清欧盟法的影响效果,则可以对执行欧盟法时行政程序法律的正确适用起到帮助作用,比如在因违反《欧盟运作条约》(AEUV)第267条[72]的情形中,对已产生实质存续力的行政行为重开行政程序的义务。
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参与权亦不受影响。程序正当已经被认为与事实正确彼此相关联。
进入专题: 德国 行政程序法 法典化 。此外,依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包括违法不予听证在内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而忽视瑕疵的存在。